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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2022-10-13    

一、政策出台依据和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市场监管主体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下简称“四新”经济)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南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清单》的适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错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清单》中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事项8项,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领域74项,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领域33项,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领域39项。

(三)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规定进行认定。

(四)《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五)《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六)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七)《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阅读原文:http://scjgj.nanning.gov.cn/zcfg/bjwj/t5063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