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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0-15    

一、政策出台依据和背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明确规定“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同时,为了有效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五部门在2017年10月23日联合制定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中,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的内容,为社会公众和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明确提出了“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工作要求。

在此背景下,南宁市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0年10月26日印发《南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南市公竞审联办发〔2020〕9号),率先在全区建立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的有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监督作用。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畅通了投诉举报的渠道。

《办法》规定,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策制定机关的对外联系电话或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信件、传真、走访等形式投诉举报

二是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所在机关(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并对当出现投诉举报人向其他机关投诉举报时,其他机关的处置方式,保障了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时效性。

三是规范了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办法》对有关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投诉举报除规定了政策制定机关主动受理、开展有关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等相关内容外,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增加规定了两级复核的救济制度,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第一级复核以及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第二级复核的工作机制,有效保障了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政策出台依据和背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明确规定“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同时,为了有效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五部门在2017年10月23日联合制定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中,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上级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的内容,为社会公众和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明确提出了“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工作要求。

在此背景下,南宁市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0年10月26日印发《南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南市公竞审联办发〔2020〕9号),率先在全区建立和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的有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监督作用。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畅通了投诉举报的渠道。

《办法》规定,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策制定机关的对外联系电话或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信件、传真、走访等形式投诉举报

二是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

《办法》规定,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所在机关(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并对当出现投诉举报人向其他机关投诉举报时,其他机关的处置方式,保障了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时效性。

三是规范了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

《办法》对有关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投诉举报除规定了政策制定机关主动受理、开展有关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等相关内容外,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增加规定了两级复核的救济制度,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第一级复核以及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第二级复核的工作机制,有效保障了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